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216号
申请人: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通和紫金城A31#B幢办公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780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在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3043197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319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