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5财保71号
申请人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担保人黄智慧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黄智慧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艾艳萍
法官助理 魏 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