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5财保71号之一
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湘0725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黄智慧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以及担保人黄智慧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黄智慧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艾艳萍
法官助理 魏 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