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189号
申请人:***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酒铺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敖美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镇龙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
申请人***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353.6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3935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39353.6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14元,由申请人***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艾艳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涂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