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03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旺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世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840212.71元,财务费用2236595.65元(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财务费用1236771.09元,自2022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止,以未付货款1284021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88.14元(以12840212.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3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止),律师费392000元,保全保险费14673元,受理费572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954元,以上共计15637681.5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在15168281.5元(包含货款、财务费用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应执行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3768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16828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