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2执1288号
申请人: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护城社区辰阳南路天湖御景6栋11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镇龙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