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2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新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先锋组双先路75号。
经营者:黄七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镇龙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新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汉寿县新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已与被执行人湖南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