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83号
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
委托代理人刘欣。
被告***。
被告周培。
被告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三环路。
法定代理人陆建祥。
被告陆建祥。
被告陈林珍。
被告常熟市鑫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
法定代表人殷建忠。
被告殷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培、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建祥、陈林珍、常熟市鑫鹰针纺织有限公司、殷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0元,由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