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4412号
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街道三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58007658。
法定代表人:仲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08318119。
法定代表人:程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4元,由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