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2民初2355号 原告:江西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71794D。 住所地:赣州市客家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048783L。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号万达中心B2写字楼**层。 负责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13日,原告江西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江西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