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27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徐州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朱思佳。
本院在审理***与***、徐州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978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023901427231611)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