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达电梯自动泊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意达电梯自动泊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586号之一
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郁惠其,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达电梯自动泊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缪金根,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达电梯自动泊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吕燕娜
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