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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绘有限公司、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特173号

申请人:四***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3A-8。

法定代表人:潘光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

法定代表人:余能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公司)与被申请人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以下简称洪雅县农牧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因法定事由,本案曾停止审限。审理程序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测绘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测绘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