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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四***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局长。
被执行人:四***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41号3A-8。
法定代表人:潘光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13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与四***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交付测绘成果。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于2018年4月18日提交撤销强执行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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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侯 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