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初50号
原告: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147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莫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武卫岭,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锦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5号贸鸿大厦办公楼A716房。
法定代表人:林建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A座、东B座办公区12楼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锦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涉案土地已解除查封、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开
审 判 员 韦志勇
审 判 员 曾亦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陈安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