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民初616号之二
原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平堵沟村博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90931。
投资人:王伟,厂长。
被告: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西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4451668Y。
法定代表人:曲彦民,总经理。
原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与被告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被告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费430.00元,均由原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负担。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