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民初616号
申请人: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平堵沟村博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90931。
代表人:王伟。
被申请人: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西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4451668Y。
法定代表人:曲彦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与被申请人山东岱星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