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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市小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57号

原告:***,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成括,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被告:**市小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天德商都A—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DK95Y。

法定代表人:陈青勇,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舜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

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余成括、**市小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全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刘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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