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57号
原告:***,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成括,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被告:**市小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天德商都A—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DK95Y。
法定代表人:陈青勇,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舜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
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余成括、**市小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全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刘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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