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大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与某某、某某大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1民初202号

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310152096759。

法定代表人:何青职务:镇长。

被告:***,男,1987年2月4日生,哈尼族,住***。

被告:***大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72730091XM。

法定代表人:卢东尚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第三人: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309595591A。

法定代表人:杨建云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对涉案款项的退赔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张夸福

人民陪审员  王**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