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坤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7746号
原告:***,男,朝鲜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闸**。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民,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国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上海勋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坤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绍敏
审 判 员  金卫东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