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太华,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智领,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09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执11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5月15日,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除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外,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09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09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陈大进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