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船舶园横路39号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幢A**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二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颐房地产)与被上诉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7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