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执46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栋A**9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9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三江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3年4月12日、2023年5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具体期限为:2023年5月4日-2024年5月3日)。 3.2023年5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上述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对于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对于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于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仕 伟 审判员 廖 广 龙 审判员 袁 毅 然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