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异134号
案外人:刘彦松,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案外人:詹从,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71号1-5-2。
法定代表人:韩深义。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楠。
本院在执行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彦松、詹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129号1单元3跃4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审查期间,刘彦松、詹从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刘彦松、詹从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彦松、詹从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王圣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