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71号1-5-2。
法定代表人:韩深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2019)辽0202民初79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钱款共23339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0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庆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
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