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辖2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京师(大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北京京师(大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71号1-5-2。
法定代表人:韩深义。
原告***诉被告***、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辽0204民初835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被告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原告,原告再雇佣劳务人员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长春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所在地点系东至河堤西路、南至河堤西路、西至北环城路、北至规划路,不属经开区域,该地段属宽城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二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地点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赵 欣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