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68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执行辽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项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道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