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致用诚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博文嘉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398号
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振
兴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90.50元,由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杨春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