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399号
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义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系该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4.00元,减半收取6997.00元,由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杨春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白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