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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文嘉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义县公安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义县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727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辽0727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孙安国
审判员  李超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