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生,满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道凌云宾馆1号楼F。
法定代表人姚帮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万众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尖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方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有禄,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万众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有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万众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有禄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万众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有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秀梅
审判员 佟 峥
审判员 吴兴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