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鼎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6785号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1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陶河村周家汊湾62号701-7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10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为此次保全提供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10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