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鑫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曹仁贵、朱凯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725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他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协议,双方无合同关系,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合同显示,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通过实体审理审查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连峰 审判员  曹忠毅 审判员  朱一麟
书记员  张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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