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536号
原告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诉讼保全费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林鹏
书记员  吴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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