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3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昆楚高速公路云甸互通式立交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载明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要求的规格和型号制作并安装,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有效的管辖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给付货款和损失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忠毅
审判员 刘俊凯
审判员 朱跃林
法官助理杨朋雨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