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386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与滏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千,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
原告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20)冀1102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千名下银行账户以及财产。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千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千名下银行卡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