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西都银座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91496490。
被执行人:邓富国,男,汉族,1966年03月14日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27日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邓富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02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