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91496490。
法定代表人:谢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民终2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大部分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02执4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孙跃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