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4683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
被告:邓国富,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曾用名:刘孝明),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唐军良,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维。
原告***与被告邓国富、***、唐军良、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