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明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民终2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西都银座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91496490。
法定代表人:谢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上诉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一审法院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上诉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300元,上诉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于8月4日签收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家红
审 判 员 聂从容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璇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