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480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维,执行董事。
被告:邓富国,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唐军良,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诉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邓富国、***、唐军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邓富国、***、唐军良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468元,应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