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4703号
原告:***。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维,执行董事。
被告:邓富国。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邓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邓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