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明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02民初470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日东。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乐(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日东、被告明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664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与被告明程公司签订《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合同》,约定被告***挂靠被告明程公司,从事长沙机务段整备作业房屋变更工程建设。2016年8月5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等机务整备能力加强(第1标段)项目经理部将长沙等机务整备能力加强工程长沙机务段整备作业房屋变更分包给被告明程公司,被告***、***、***三人合伙投资,自负盈亏,并请原告为其做工。2019年1月25日,经与四被告结算,四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664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现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明程公司辩称:被告明程公司认可原告在被告明程公司项目工程做事,工资及材料款也认可。

被告***辩称:1、***跟被告明程公司不是挂靠关系,是合伙关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也是因为这个协议投入了前期的启动资金。2、本案的劳务关系发生在原告与劳务公司之间,这个结算单是明程劳务公司内部算账的单据,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依据,***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原告2016年2月就开始做工,***那时候还没有参与,挂靠是指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本案中,劳务公司参与了项目管理,管理了项目账户,也是由明程公司直接发放民工的工资,应付款单据是劳务公司的内部总账,是劳务公司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单,清单上还列明了劳务公司欠各股东的钱,所以本案应由劳务公司支付民工工资。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事情,因为股东都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的,但应由被告劳务公司支付给原告工资和材料款。

被告***未予答辩。

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借条复印件,因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被告***与被告明程公司签订《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合同》,被告***挂靠被告明程公司进行长沙机务段整备作业房屋变更工程的部分专业分包工程。同年8月,被告***邀约被告***、***共同入股该项目。同时,被告***与被告明程公司签订《长沙机务段办公楼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投入20万元用于该项目。原告***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在被告***、***、***以被告明程劳务公司名义承包的长沙机务段整备作业房屋变更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提供劳务。期间,原告***的工资34200元,以及为该项目垫付的材料款12447元,未得到支付。

本院认为,对所欠原告的工资34200元、材料款12447元已得到了四被告的确认,四被告仅对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存在争议,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挂靠被告明程劳务公司承包长沙机务段整备作业房屋变更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现原告在该工程提供劳务的工资34200元,以及为该项目垫付的材料款12447元,未得到支付,四被告已经结算认可,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两笔款项共计46447元的支付责任。被告***、***分别辩称只应由被告明程劳务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抗辩主张,因被告***、***、***与被告明程劳务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应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所欠工资34200元、材料款124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依法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家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银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