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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平,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广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81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