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2319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佳文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