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151730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负担16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除查封的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投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现生活困难;
6、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王世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