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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81民初2276号
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平,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
被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在东台市,现住东台市城东新区。
原告东台3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4日,案外人黄某因与被告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所诉工程款系东台市某段土方工程款。该工程由旭安公司承包后分包给**,**又分包给黄某施工,故作出(2016)苏098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黄某工程款130000元;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欠付的13000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中的各项义务,黄某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扣划了原告账户存款139869元,其中支付黄某137900元,执行费1969元。原告被执行后,多次向被告催要代偿的相关款项,被告置之不理,请求被告归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139869元。
被告**未应诉、未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6)苏098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出具的法院扣划旭安公司账户存款139869元的业务回单,黄某收到137900元的收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6)苏098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和旭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了旭安公司的存款139869元,符合法律规定。旭安公司现依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旭安公司主张追偿的139869元,因旭安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导致损失扩大,故旭安公司应对其不遵守法律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负担1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 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