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669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生,现住沈阳市。
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12甲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60337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久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生,现住沈阳市。
第三人:张世亮,男,汉族,1969年2月7日生,现住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张世亮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张世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6元,减半收取70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万涛
人民陪审员 温福鑫
人民陪审员 许红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