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权,该公司法务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权,该公司法务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正秀,男,1964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正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鹏
审 判 员 李殿锋
审 判 员 史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娇
书 记 员 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