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3民初162号
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12甲号。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兖州市村民,现住晋中市太谷区108国道北贺道口太谷县。
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以变更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太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要志玲